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一、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将第六条第(二)项中的“20日”修改为“10日”。
第(三)项修改为:“(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本条中的“故意”。
(十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三)将附表“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作相应修改。二、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删去第三项。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督促其遵守职业道德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五)删去第六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的业务主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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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本题考核代理记账机构可以办理的业务事项。以上四项均属于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在记忆业务范围时,要熟记会计核算、对外提供报告、向税务提供税务资料和其他业务。故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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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1、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会计服务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
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2、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②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③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④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①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②从业人员身份证明、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③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
面承诺;
④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证明及房屋租赁协议;
⑤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司名称的有关材料。
4、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5、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①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比如企业年检)。
6、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①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②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③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④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⑤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7、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②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③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④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
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8、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②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③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④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9、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
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10、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
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会计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11、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②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证明及房屋租赁协议;
③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12、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
账资格。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内整改;
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13、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
或予以公告:
①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②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代理记账机构必须依法行事,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
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
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
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代理记账公司有风险吗?
1、来自经济环境的风险:不正规企业在代理记账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而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最基本特征就是强烈的竞争,因此这些不正规代理企业或个人通常以盈利为目,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采取不恰当的手法让市场竞争更加激烈。目前这些个人或者单位企业会计兼职代理记账业务占该业务的绝大部分,他们采取采取低成本低服务的方式参与招揽客户,这种严重的恶性竞争已经干扰到了正规企业代理记账的正常发展,让这些企业的社会形象受到损害。
2、在政治环境中的风险:作为代理记账的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应该要让代理记账行业走向更加规范和成熟,这是最基本的条件要求,就当下大多数的代理记账业务都是依靠税务部门以及熟人之间进行推荐,这样的情况已经对代理记账企业单位在独立性发展上收到了很大的影响,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这对正规的代理记账企业来说不利于正规化发展。
3、来自法律环境的风险:在代理记账中,直接依据的是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薄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第十二条规定:要求代理记账企业单位需要四项代理记账业务,避免过窄的业务面导致企业不能发展壮大,而大了有比较容易被挤垮,所以如果出现违法开展非规定业务面临的风险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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